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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军礼与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礼,周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226号原告陈军礼,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英,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陈军礼与被告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礼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被告周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礼诉称,其分别于2015年4月6日、30日,向被告借款5.2万元、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半月。其向被告支付现金后,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其偿还。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晓英辩称,5.2万元借款,其实际只借了3万元,计算了5000元利息,后来原告催要,其归还了2000元,其余部分是后来陆续所借及利息,其自愿打了欠条。后来的3万元是原告借给别人,其是担保,因借款人未还,其给原告打了欠条。其愿意归还,但是希望给点时间,慢慢还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周晓英向原告陈军礼借款5.2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急用,借陈军礼现金五万贰仟元,借款期限一个半月还清,无利息。2015年4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陈军礼叁万元整。后原告经催要未果,将被告诉至本院,酿成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4220017874557的账户中的8.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即冻结该账户中资金8.2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8.2万元,被告对借条认可,称其已归还原告2000元,其余部分愿意归还,希望原告给予时间,分期归还。原告对被告已还款2000元认可,但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部归还。庭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借条认可,故应当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2000元,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8万元。被告要求分期归还的意见,原告不认可,因被告账户中冻结资金足够清偿原告债务,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军礼8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军礼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840元,共计269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军礼承担50元,其余2640元由被告周晓英承担,被告周晓英承担的部分于履行本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陈军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