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贵林与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林,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谢贵林。委托代理人:冯应英,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贵林诉被告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贵林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保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