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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文韬与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张文韬。被申请人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28号。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被申请人雷春生。申请人张文韬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春生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张文韬以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柴林新村钢都欧式花园1栋2单元7层702室和武汉市青山区116街坊附2门9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春生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张文韬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柴林新村钢都欧式花园1栋2单元7层7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和武汉市青山区116街坊附2门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