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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文与谢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谢兰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高文,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谢兰富,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诉被告谢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82元,由原告高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