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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79号原告: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538号。法定代表人:盛冬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彪,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重兴,该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样样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