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魏建与魏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魏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魏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被执行人魏习红,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德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健与被执行人魏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习红应向申请执行人魏健支付借款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