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绍玉,职务,董事长公司地址:咸宁市桂花路91号。联系电话:1397283****委托代理人程乐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友建设集团公司)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海口电力工业园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达建材公司诉被告傅友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达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达建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鑫达建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