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敦华与王春锋、廖平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敦华,王春锋,廖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敦华。被执行人王春锋。被执行人廖平珍。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与被执行人王春锋、廖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锋履行判决书所负义务。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春锋与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于2013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春锋未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敦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锋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敦华欠款2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追加被执行人王春锋之妻廖平珍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春锋、廖平珍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锋、廖平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平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平珍的银行存款268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汤红本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