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殷显章与张海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显章,张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46-1号申请人殷显章,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张海明,个体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殷显章与被申请人张海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张海明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吉AJ51**号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张海明已提供现金担保,故对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明所有的吉AJ51**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