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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罗代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78号罪犯罗代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代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因漏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代华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扣除已执行刑期,实际应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00元。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代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代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