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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燕与刘继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燕,刘继臣,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燕,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教师,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继臣,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强,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陈燕因与被申请人刘继臣、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燕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黄强、陈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5月27日协议离婚。2013年12月24日,黄强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2014年2月19日,黄强出具数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发生在陈燕与黄强婚姻存续期间,陈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继臣与黄强将该债务约定为黄强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黄强、陈燕间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刘继臣知道该约定。原审据此判决黄强承担还款责任、陈燕承担连带责任正确。陈燕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