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晓春等诉孙联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春,严德波,孙联文,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243号原告马晓春,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原告严德波,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孙联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孙英,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原告马晓春、严德波与被告孙联文、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春、严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春、严德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春、严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晓春、严德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