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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晓春等诉孙联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春,严德波,孙联文,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243号原告马晓春,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原告严德波,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孙联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孙英,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原告马晓春、严德波与被告孙联文、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春、严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春、严德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春、严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晓春、严德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