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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东大街**号,居民。身份证号:6104241975********。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系原告之父。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乾县城关镇南环路地税局家属楼,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委托代理人杨永祥,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乾县薛录镇北田菓东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52********,系被告之父。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