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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广礼与高海侠、白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礼,高海侠,白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刘广礼,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录,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侠,女,汉族,农民。被告白蕾,又名白雪,女,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礼与被告高海侠、白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刘广礼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