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忠厚、谭建斌、任明军借款合同纠纷本次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忠厚,谭建斌,任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忠厚,男,汉族,住凤翔县横水镇。被执行人谭建斌,男,汉族,住凤翔县横水镇。被执行人任明军,男,汉族,住凤翔县横水镇。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忠厚、谭建斌、任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0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正在协商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