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瑞虎、吴华正与吴华正、章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虎,吴华正,章利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李瑞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津津,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正。被告:章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虎与被告吴华正、章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李瑞虎负担。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