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文虎诉舒海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虎,舒海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李文虎,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海生,男,汉族,1956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委托代理人:刘家宾,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虎诉被告舒海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