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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于恵芳与林月娥、胡继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恵芳,林月娥,胡继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420-1号原告于恵芳,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被告林月娥,女,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胡继涛,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慧芳与被告林月娥、胡继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