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吕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4号罪犯吕利,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以(1998)昆刑初字第200号判决,认定罪犯吕利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吕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9月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6年9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10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4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0月1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现刑期止日为2017年5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吕利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吕利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利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分别于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2年11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吕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