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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48号罪犯李斌,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6月1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退赔赃款8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斌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原判时退赔部分赃款以及积极执行罚金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