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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钰莹、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冯钰莹,冯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法定代表人俞银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钰莹,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志有,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3)沪黄证经字第8785号、(2013)沪黄证经字第8786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冯钰莹、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3)沪黄证经字第8785号、(2013)沪黄证经字第8786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执行的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钰莹、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