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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宇与王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王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782号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涛,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北合街18号,现住所地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王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