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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4日在宣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1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叫付某某。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脾气暴躁,总砸家里东西发泄情绪,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双方矛盾日久加深,后期原、被告虽是同住,但不同居已有两年之余,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被告总猜忌原告日常生活,不允许原告在外面和异性打个招呼,哪怕和邻里异性借东西,被被告知道后便无端找事,大吵大闹,这种情况愈演愈烈。被告在半年前开始限制原告通讯和出行自由。凡是要通讯和出行,必须提前向被告请示,需经过同意方可。为此原告神心疲惫,苦不堪言。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之子付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09年12月24日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双方结婚,2011年生育男孩。2011年开始被告在外摆摊卖货挣钱养家,在时间上可能对原告缺少了陪伴。没有原告说的砸家里的东西,双方并没有分居。双方也存在一定矛盾,原告在微信上和别人聊天,这个男子在晚上10点多给原告打电话,为此事双方发生过争执。被告希望原告不要因此影响家庭,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他矛盾。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离婚的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被告表示如果在生活中有什么不足会改进,给原告和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6日生一子付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之子付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的当庭陈述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予以珍惜。在日常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同时也为了孩子的成长创建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