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勇与刘小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勇,刘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保字第836号原告夏勇,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小玉,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刘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小玉在合江的三套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小玉在合江的三套房产。二、查封原告夏勇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47幢XX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付、转移、转让、办理抵押登记,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