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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焦元碧与朱明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元碧,朱明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焦元碧,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成,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元碧与被告朱明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元碧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明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元碧撤回对被告朱明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元碧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