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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得良与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良,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张得良,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系原告张得良儿子。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吕建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良诉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得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原告张得良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