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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光亮、李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李光亮,李在福,李永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别古庄镇半截河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金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亮。被告李在福。被告李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亮、李在福、李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永清县聚利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婧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书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