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章长同与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村民委员会、章明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同,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村民委员会,章明泽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章长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怀情,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诉讼代表人:董献忠。被告:章明泽,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大水坝*号。原告章大保与被告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村民委员会、章明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0月25日原告章大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山县白石镇新塘岭村村民委员会、章明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大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大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大保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