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志,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杨远志,男。被执行人税晓峰,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杨远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25000元,执行费1840元,诉讼费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税晓峰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在工商,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3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