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付晓平、王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付晓平,王志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周立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付晓平,女,汉族,个体,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志连,男,49岁,汉族,个体,现住孤家子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付晓平、王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退回原告350元。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