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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付晓平、王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付晓平,王志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周立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付晓平,女,汉族,个体,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志连,男,49岁,汉族,个体,现住孤家子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付晓平、王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退回原告350元。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