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维娜、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63-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祁维娜,女,1989年生。被执行人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建涛。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维娜、陕西聚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侵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咸渭证经字第379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45号执行证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971.56元、利息7368.89元、罚息11053.34元,共计86393.7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