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236号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2号。被告尚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东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