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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少群与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少群,李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5-1号申请执行人梁少群,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82。被执行人李玉新,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关于原告梁少群诉被告李玉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60000元及诉讼费5481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882元,以上合计663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09.25元,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6509.25元,被执行人亦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号机动车,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处理,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