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许文东与王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东,王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许文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王增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东与被执行人王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文东于2015年8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增俊给付借款725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许文东与王增俊自行协议,故许文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