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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徐伟与王阿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徐伟,王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杨徐伟。被执行人王阿兰。本院在执行杨徐伟与王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阿兰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虽有住房一套,但价值小,处置意义不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杨徐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4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