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常义红与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袁庆申、梁志恒、曹建萍、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义红,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袁庆申,梁志恒,曹建萍,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12-2号原告常义红,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庆申,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梁志恒,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曹建萍,女,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袁庆申。被告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曹建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义红与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袁庆申、梁志恒、曹建萍、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义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袁庆申、梁志恒、曹建萍、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定市奥宇机械制件有限公司、袁庆申、梁志恒、曹建萍、满城县兴旺砌块厂、保定市恒远机械制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审 判 员 谢天坤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