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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燕英与被告鄢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燕英,女,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林生,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英与被告鄢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