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燕英与被告鄢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燕英,女,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林生,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英与被告鄢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