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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草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生坤与王真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坤,王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草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杨生坤。被告王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坤与被告王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杨生坤因为该纠纷已于2008年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杨生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