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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359号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渡口农贸市场综合楼A区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8012-9。法定代表人:杨树珍,经理。被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二期C幢1-14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重庆九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