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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胜利路支行与卞德兵、高凤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胜利路支行,卞德兵,高凤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胜利西路。负责人:吴贞,行长。被执行人卞德兵,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凤琳,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胜利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卞德兵、高凤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卞德兵、高凤琳名下位于芜湖市醇美华城.澳然天成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