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二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刘忠义、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刘忠义,李乐,韩勇,刘忠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32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住所地:景县景新大街144号。负责人:刘群武,系该行行长。被告:刘忠义。被告:李乐,系被告刘忠义之妻。被告:韩勇。被告:刘忠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告刘忠义、李乐、韩勇、刘忠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刘忠义因涉嫌贷款诈骗,已被景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牟建华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