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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永与十堰市世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十堰市世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张永。委托代理人邹岳峰,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世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吉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平。委托代理人张道胜,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十堰市世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世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