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鲍某某,女,生于1998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1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