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鲍某某,女,生于1998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1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