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翁金洪与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洪,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774号原告:翁金洪。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杨阳,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根富。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竞。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金洪诉被告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金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翁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