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一、朱某二、朱某三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51-1号原告朱某一,男,56岁。原告朱某二,女,51岁。原告朱某三,男,47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62岁。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三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4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猛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