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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7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前有一子王某甲,原告有两女,当时大女儿已成年,户口未迁入齐王村,二女儿王某乙随原告一起迁入电子城街办齐王村。2009年齐王村拆迁,现已回迁。原告与被告虽于2014年8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财产问题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不配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中“XX新苑X单元X楼X号(5012)面积70㎡房屋,15㎡经济发展用房归原告;2、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2008年至2014年村上分红储备地补偿款142000元;从2009年至2015年过渡费每月每人500元,共计36000元整;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江林公司占地款5000元;股权门面补偿款8000元;3、被告归还原告的股权证、合疗本;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被告,但经本院调查涉案财产及分配款涉及到其他案外人,故原告起诉案由及主体均不尽适格。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之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