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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海与周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男,生于1979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教师,住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64号。被执行人周胜鹏,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377号。本院在执行张海与周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胜鹏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启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