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伍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600元,依法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胜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从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