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个体,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郭玉虎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