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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湘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湘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288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宁馨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龙。被告苏湘君,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湘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